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2009〕2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 育的决定》(粤发〔2006〕21 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深府〔2006〕232 号), 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 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通知 如下:
一、在本市公务员、职员和雇员招考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 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组织的各类考试 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 校的毕业生报考时,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对学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属国有企业在聘(任)用人员 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 校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聘(任)用后,其工资待遇、 职位晋升、考核定级及其他各项待遇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