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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  2020-01-30 18:19:04 深圳市携创高级技工学校 阅读


当前,我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东省、深圳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现按照前述一级响应有关精神,为保障本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就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

2020年1月24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发布通告,通告内容中涉及务必做好公民个人防护、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自觉做好社区登记、加强交通卫生检疫、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公民义务性要求。2020年1月26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也发布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通告,决定在本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

结合上述通告内容并依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次疫情防控主要涉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治安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政管理、文体旅游管理、教育管理、住房和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办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域执法案件的基本原则

各相关执法部门办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域执法案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尊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原则

各相关执法部门在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前,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事项,促使当事人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下一步执法工作。

(二)遵循部门协同、广泛动员、密切配合的原则

各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具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到人人参与,集中力量做好防控疫情相关执法工作。

(三)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基于本次疫情已引发国际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必须以充分证据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保障当事人与其家属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四)遵循预防与查处相结合、量罚适当的原则。

各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将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告诫和查处,作出处理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事项告知书

由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具有紧迫性的特点,各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尽快促使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其他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前向行政相对人作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事项,促使当事人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下一步执法工作。《告知书》内容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侧重点的不同,结合具体执法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告知书》通用版本详见本指引附件一。

四、疫情防控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要点

(一)卫生健康领域

2.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

--- 执法要点

1、要求学校建立由校(园)长负责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制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防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急预案及传染病疫情报告、师生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追踪、通风消毒等八项制度,特别是加强对开学时回校师生的密切观察,设置隔离观察场所,对出现疑似病人的室内场所进行终末消毒等;

2、重点检查学校、幼托机构卫生消毒、教职工健康等情况,学校疫情报告人是否按照规定报告疫情情况。

3、重点检查学校是否有加强宣传教育,稳定师生思想情绪,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查看会议、文件、宣传栏、微信、QQ等资料;检查学校是否积极开展对教职员工及学生、学生家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4、做好学校、幼托机构教职工及学生的个人防护,有条件的校医院按预检分诊的要求接诊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病人,监测师生健康状况并第一时间报告、隔离可能感染的人员。

---重点违法行为

1、未建立由校(园)长负责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制领导小组的,按《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二款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二款。

2、未建立防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急预案及传染病疫情报告、师生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追踪、通风消毒等八项制度,特别是未加强对开学时回校师生的密切观察,设置隔离观察场所,对出现疑似病人的室内场所未进行终末消毒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八款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八款。

3、未落实师生晨检、午检及不定时健康检查及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一旦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未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未按规定及时向教育及疾控部门上报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八款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八款.

4、未加强课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及游泳馆、音乐室、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校医室(或院)、教师办公室和交通车辆等的通风、换气和消毒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八款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四条第八款。

5、学校未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未做好学校老师、学生、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五条第一款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五条第一款。

6、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六条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第六条。

7、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

法律依据:违反《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条规定的,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8、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

法律依据: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据该条进行处罚。

9、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法律依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依据该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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